(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区域内规划管理,监督管理土地供给和规划实施。依法纠正违法违规项目和建设行为,配合上级派出督察。
(八)按权限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按权限查处实施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九)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按权限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本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推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配合查处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违法案件。
(十六)编制全区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草原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和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火险信息。
(十八)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全区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拟订全区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调整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十九)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全区林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
(二十一)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二十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 市、区两级事权划分。
涉及市、区两级在东兴区辖区内(高新区)的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国土空间修复,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执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地灾防治、自然资源执法检查等职能划分,还需市、区两级协商后,另行明确。
2.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局与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水利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区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水利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区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区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区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布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必要时,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提请区应急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