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室(信访室、计财股)
负责文电、综合会务、档案、机要、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宣传、党建、信息、政务公开、绩效管理、督查督办、部门志编纂、固定资产管理、印章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规划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维稳工作。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访事项。
拟订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和区上财政安排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工作经费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等机关财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档案管理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干部考察、考核、任免、流动调配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2、综合股(法规股)
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一般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组织实施,开展高新技术体系建设。
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策部署监督执行。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有关工作,组织处罚案件、许可事项听证。拟订全区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配合上级派出督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相关工作。
3、所有者权益保护和登记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负责全区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照国家相关要求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拟订全区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拟订全区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内部审计、各类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依照国家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登记资料管理。负责由区本级承担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
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区土地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管理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测绘行业管理办法。负责基础测绘管理,编制全区基础测绘规划、测绘项目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测绘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依法监管全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负责地图市场监管。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负责测量标志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构建和管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负责自然资源规划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4、国土空间规划与管理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规划。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区重大专项规划。拟订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划定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法定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承担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组织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导全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双挂钩”工作。负责拟订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办法。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工作。参与拟订土地储备、供应等专项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村镇规划管理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区重点镇和风景名胜区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核。承担乡村振兴有关工作。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办法。
负责建设用地、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负责土地供后监管。负责对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复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对东兴区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实施城乡规划行为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拟订并实施全区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5、地质地矿与生态保护管理股
负责全区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全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担全区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和成果统计,按权限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行为。指导全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权属纠纷。负责全区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承担全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牵头开展本系统环保、河长制等交办的相关工作。
6、造林绿化与森林资源管理股
贯彻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全区荒漠化动态监测工作。指导编制全区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监督指导全区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全区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科技标准化等相关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拟订全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编制林业年度生产计划。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全区林业产业化经营、产业结构调整及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指导林业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指导林业现代园区建设。
承担全区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拟订全区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指导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全区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7、森林草原防火股
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专业防火队伍组建管理、未达到林草火灾应急预案中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初期火情火灾处置、牵头灾损评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