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全县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提出完善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发展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县经济体制改革。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申请国家、省以及州级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组织编制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组织项目申报并组织实施;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推荐申贷项目,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核准或审核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施重点项目管理,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督查;指导全县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及规划,指导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定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定相关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 研究分析县内、县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县内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搞好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掌握商品市场供求信息,搞好市场监测预测;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转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全县市场体系。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建议,协调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拟订对外经济协作的规划、计划,协调与对口帮扶城市及县外经济合作有关工作。研究拟定全县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并督促检查。建立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库,提出全县大型招商引资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布对外招商引资信息,推进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工作。负责全县招商引资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编报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以工代赈的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全县各部门的计划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重点产业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整建议。
(十四)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价格条例》、《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地方性价格、收费管理办法。
(十五)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提出全县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调控措施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价格调整、改革的年审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参与生产、流通等领域和计划、财税、金融等相关方面经济关系的协调;指导和参与行业价格(收费)和物价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由县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审定和调整县管商品价格、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作价(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年审制度。
(十七)负责全县价格监审,对经营者定价实行间接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场交易中的价格活动,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十八)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县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专项调节基金制度。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基金的管理职能,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和使用方案。参与协调和指导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生产的储备、流通。
(十九)协调部门之间价格争议,处理价格纠纷;组织指导行业价格协会工作;组织参与区域经济市场物价协调,衔接平衡区域市场价格水平。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各种价格(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受理、复议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和应诉案件;指导全县群众性物价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一)负责监测、分析全县市场价格动态,建立健全县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反映有关市场价格的重要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二)负责全县价格认证和价格认证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类中介机构的价格认证、评估、鉴证工作;参与国有资产和房地产价格以及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中价格评估。
(二十三)负责全县主要工农产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及汇总分析。负责宣传物价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培训。
(二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