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受让一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继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始取得,是农民家庭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设立而取得,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对于通过互换或者转让继受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也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也取得该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333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但是自合同生效时取得,无须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平等协商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人,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了较长的承包期限,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尽管《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有所规定,但双方当事人可以作更为明确的约定。(6)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釆取互换、转让方式进行流转。进行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1、互换。基于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可让与性。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土地所有权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3、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土地所有权人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受让一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继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杈的原始取得,是农民家庭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设立而取得,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对于通过互换或者转让继受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也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也取得该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主要价值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承包方最主要的效力。
(2)自主经营权。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决定种植什么作物、种植多少面积或者安排什么种植、养殖项目,只要不改变农业用地,不建造永久性建筑,不影响邻人的经营和邻人的种植,任何人都不得以所谓“规模经营”“特色经营”“一县一品”“一乡一品”为由干涉农民的经营。
(3)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在土地经营的过程中为方便耕种,以将自己的承包地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承包农户的土地进行互相交换,以实现连片规模种植。
(4)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5)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国家不仅应当足额补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还应当足额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征收补偿请求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除依法享有以上法定权利外,还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例如“四荒”地的优先承包权、承包耕地的收益和林地剩余期限的继承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刀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和国计民生,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承包方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承包地的土地生态及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同时,注意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土地的质量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盐碱化等,保护和提高地力。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类似这样: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