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州经济委员会、原州中小企业局、原州无线电管理处的职责划入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原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除指导监督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州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全州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和州长公开电话工作以外的职责划入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原州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牵头协调全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划给州商务局。
(五)将原州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煤矿安全瓦斯等级鉴定职责划给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将原设在州经济委员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全部划入州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