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实施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全县国土资源保护合理利用与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责任。
(二)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计划。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山的相关规划的审核。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
(三)承担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管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四)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对基准地价实施定期更新,会同房管部门抓好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农业部门的联系,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五)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县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管理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承担规范国土资源权属责任。依法保护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承担权属登记,并作好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七)承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管的责任。制定并实施全县国土资源市场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监测土地和矿产资源市场及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发的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积极开展资源整合,有序利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实施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按照规定征收和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核实、评审及报告备案工作,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进行审查和备案;依法征收和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行政行为的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实施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地灾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依法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