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涉水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实施全县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我县水利行业的管理办法。负责提出全县水利投资方向和安排意见,组织实施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管理工作。
(二)承担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监测责任。组织拟定水功能区划、中长期水资源供求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和征收水资源费。
(三)承担全县节约用水责任。拟订全县节水方案,编制节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推动节约用水工作,协助作好水文工作。
(四)承担防治水旱灾害和突发水利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五)承担防治水土流失责任。编制并实施全县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预报,组织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编制和落实防治水土流失方案,指导征收水土流失治理费。
(六)承担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流、河道、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责任;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实施河流采矿采石和取土许可证制度,征收河道沙石管理费;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负责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七)负责全县渔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渔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水产品质量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渔政执法工作。
(八)指导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国有水利灌区管理及联网调度工作,指导县乡已成灌区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各乡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九)承担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县中长期供水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区供水、乡村供水工作;制定和监督实施水量分配方案,指导水量调度、水质监测和水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县水政监察、水政执法和水保、河道等各类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责任;协调、仲裁全县的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全县水利重点基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组织、协调、监督水利工程的建设。
(十二)负责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水利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拟订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队伍建设和技术人才培养。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