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一条“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的规定,为统一全国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指导思想、技术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特制订本标准。
1.2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目的是:控制城市和工农业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使排污单位明确保护水环境的责任;为达到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科学管理水质提供依据。
1.3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以GB3838-83为目标,结合地区特点,从合理利用和保护本地区水资源要求出发,根据当地水文、气象等自然地理条件、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和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采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确定各种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1.4本标准是国家环境基础标准,适用于制订排入江、河、湖、海、水库等地面水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地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需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