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
2、承担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3、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协同调处权属纠纷;
5、组织实施和指导不动产权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6、规范监管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中介组织和行为;
7、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8、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监督管理;
9、协调处理矿业纠纷和地质勘查纠纷,负责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采矿权登记、授予、变更、注销、年检和探矿、采矿权出让、转让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建立采矿权技术档案;
10、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工作,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1、负责矿产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矿山督察工作;
13、指导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申请书,并对勘查基金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14、负责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监督管理;
15、负责矿山企业采矿回采率、开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三率”指标核定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16、负责矿产资源储量静态动态登记、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
17、负责管理、汇总、收集、整理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
18、负责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对矿产资源进行区块统一管理;
19、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式分析;
20、参与审查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