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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合同当事人

2022/07/1671 作者:佚名
导读:在质权合同中,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是指提供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人为第三人时,也就是物上保证人。质押行为属于处分行为,因此,出质人应为质押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的人。但是,以自己无处分权的动产质押,若质权人为善意的,质权仍可以成立。这种情形属于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

在质权合同中,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是指提供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人为第三人时,也就是物上保证人。质押行为属于处分行为,因此,出质人应为质押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的人。但是,以自己无处分权的动产质押,若质权人为善意的,质权仍可以成立。这种情形属于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害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条件:(1)出质人对出质的动产不具有处分权;(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动产;(3)出质人将出质动产交付给质权人;(4)质权人为善意,即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若质权人知道出质人对出质的动产无处分权,则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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