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规划委领导下,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规划监督工作。
2、参与起草和修订本市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技术规范。
3、负责组织本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和修订的管理工作;编制局部地区的选址方案。
4、负责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核发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负责本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6、配合区城管大队对本区范围内无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
7、负责本区范围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区的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变更等管理工作。
9、负责本区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0、指导街道办事处城建科有关规划管理业务工作。
11、承办市规划委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