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0]559号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2000-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京地税征〔2000〕5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发票承印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提高发票的防伪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防伪措施实施的范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自印的普通发票统一实行防伪措施。即: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造纸企业生产的发票防伪专用纸和发票防伪专用油墨。
二、防伪措施应用的对象
1、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所使用的纸张。
2、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所套印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3、特殊需要在发票联所增设的其它防伪标记。
三、发票防伪的特征
1、专用纸:发票的发票联统一使用白色专用水印原纸,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防伪油墨: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的号码统一使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应。
3、使用无碳压感纸或机打发票用纸所印制的普通发票,其防伪特征统一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
4、如有特殊需要在发票联增设的其它防伪标记。其防伪标记和特征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
四、防伪专用品的管理
1、由市局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使用的防伪专用品,统一由市局负责向定点生产企业调拨。未经批准发票承印企业不得擅自购领防伪专用品。
2、发票承印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使用防伪专用品,发票印制的防伪质量必须符合市局规定的标准。
3、发票承印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伪专用品的领、用、存管理制度,并应设专人、专库加强保管,确保专用品的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出或互相串用防伪专用品。
4、发票承印企业如发生防伪专用品的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市局接受处理,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5、市局将定期对发票承印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以及发生防伪专用品流失或擅自损毁的,市局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并取消其承印发票企业的资格。
6、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