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聘任、任期与解聘
(一)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将从区政府特约监察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使用单位中产生,经征求本人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审计局共同批准聘任。聘书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证》由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颁发。
(二)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任期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在任期中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或无特殊原因,连续半年不参加政府采购社会监督活动的,经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共同批准后解聘。
(四)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由于工作需要或本人原因要求在任期内解聘,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解聘。
二、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参与政府采购研讨、咨询及培训。
(二)参与政府采购工作检查、巡视、调研等活动,掌握全区工作动态。
(三)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转递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三、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
1、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提供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及信息,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对其反映的问题及转递的举报和申诉,做好登记及办理和反馈等工作。
2、政府采购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向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通报政府采购工作进展情况,征求工作建议和意见。
(二)参加活动制度
1、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各种活动,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每年参加各项活动不少于6次。
2、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可有选择性地参加一、两项专题调研,每位监督员每年至少要完成“三个一”,即反映一条信息,提出一条建议,总结一点经验或收获。
(三)查访制度
1、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巡视等活动,要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明察暗访,对了解和发现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
2、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日常了解和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查访情况登记表》
(2)以信件或电话向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
(3)向当事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求予以调查核实或解决。
(4)举报信件可以附情况说明后转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理。
四、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待遇、奖励和保障制度
(一)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行政管理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及晋级、晋职等由原工作单位负责,不因其参加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工作而受到影响。
(二)政府采购办公室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政府采购有关活动,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对打击报复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的组织或个人,由政府采购办公室会同其所属机关以及相应的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对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给予适当的补贴。
五、《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证》的使用规定
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参加各项工作时需持此证件;但不得持此证从事或受理与政府采购工作无关的事宜;如此证遗失,应立即告之发证机关。
六、本规定(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