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参与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建制镇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和修订工作。
(四)参与辖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
(五)指导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并负责审查报批。
(六)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民房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核发辖区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八)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区棚户区改造、危旧房住房改造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九)协助上级部门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
(十)承担全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区建筑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的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
(十一)承担指导全区城市建设的责任。组织实施区本级及市级下达我区的城市建设项目。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贯彻落实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报建备案、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承担区属(或授权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指定负责的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配合参与辖区内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规约进行备案;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行备案。
(十五)配合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全区城镇建设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工作,承担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