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国家南水北调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南水北调工作配套实施办法;拟订涉及南水北调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市南水北调工程范围内的节水、治污、生态环境、水源和文物保护等工作进行行政协调和监督。
(三)组织十堰境内南水北调专项规划的编制、申报以及规划项目的争取、评估、审核和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管理,组织开展技术攻关,监督南水北调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执行情况。
(五)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争取南水北调生态补偿政策,监督管理南水北调生态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