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国家南水北调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南水北调工作配套实施办法;拟订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参与对全市南水北调工程范围内的节水、治污、生态环境、水源和文物保护等工作监督管理。
(三)组织十堰境内南水北调专项规划的编制、申报以及规划项目的争取、审批和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管理,组织开展技术攻关,监督南水北调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执行情况。
(五)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争取南水北调生态补偿政策,监督管理南水北调生态补偿资金。
(七)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丹江口库区对口支援工作的战略、方针和部署,推进水源区与受水区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负责对口支援的争取工作;组织协调督办对口支援和中线区域经济技术协作资金项目的推进与落实。
(八)协助、协调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南水北调中线十堰库区移民政策的执行情况。
(九)参与指导、监督工程影响区文物保护工作。
(十)组织开展南水北调相关政策及技术研究;负责完成国家、省南水北调相关课题调研;组织开展服务南水北调项目专题研究。
(十一)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南水北调工作。
(十二)负责联系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事项,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十三)承办市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落实市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全体(扩大)会议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和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