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
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督查、目标考核、安全、后勤保障、信访和综合治理等工作;拟订和完善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工业与信息化地方志编纂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企业负担监督办公室)。
研究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战略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委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推动机关依法行政、普法教育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和重要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的宣传、新闻发布与理论研究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负担情况,协调处理涉及企业负担的重大事项;受理涉及增加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
(三)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科。
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工业和信息化融合;组织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协调推进“国家新型工业产业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意见,审核并组织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测分析企业技术改造运行状况及趋势,提出企业技术改造建议;负责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不含核电项目)免税的初审工作;建立工业项目建设绿色通道,承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及项目验收相关工作;建立服务工业企业的工作体系和服务大企业的工作机制,提出服务大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业企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承担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经济运行科。
拟订工业经济运行年度调控目标,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工业经济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督导;提出生产调度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应急物资、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承担“双亿工程”相关工作。
(五)科学技术科。
组织拟订并实施工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实施有关重大科技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组织协调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工程;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引导实施名牌产品战略;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
(六)中小企业发展科。
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组织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提出中小企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相关政策建议;提出有关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编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检查;监测分析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中小企业统计工作;提出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建议;负责监督和管理融资性担保行业,促进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负责协调银企关系,建立完善银企合作机制,推动银企合作;协调推动企业上市等多种形式的企业融资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七)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对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运输协调科。
参与拟订运输、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经济运行中多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衔接;组织拟订综合运输应急方案,协调不同运输方式紧急调运应急物资,协调电煤等重要物资的运输;组织协调重点港、站的疏运。
(九)电力科。
拟订全市年度电力电量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日常电力运行工作,协调处理电力运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负责履行《电力法》赋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电力行政执法权;参与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等工作。
(十)煤炭管理科。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初审、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煤炭生产调度和统计工作;指导全市煤矿矿长资格的考核和煤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经授权负责全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审工作,综合协调全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参与煤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重化产业科(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协调指导石化、轻工、纺织、冶金、磷化、盐业等工业行业管理;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监测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相关技改投资项目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包装行业管理和包装产业发展工作;协调全市军民结合工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国防科技工业和军民结合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主管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和经营,承担行业管理职责,指导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电子信息产业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产业办公室)。
拟订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行业管理工作;监测分析电子信息产业运行状况;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承担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组织实施;组织国家、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参与相关技改投资项目审核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产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
拟订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负责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承担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负责协调电子电器产品及家电维修行业管理。
(十四)电子政务和信息化推进科。
拟订电子政务发展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及应用系统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促进政务资源共享;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电子政务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市本级预算单位电子政务项目预算审核;组织推进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编制工业信息化的实施计划,推动工业产品研发、生产过程控制、企业和行业管理的信息化;协调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负责信息系统工程行政执法,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工作;承担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和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信息安全协调和基础设施管理科。
拟订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政策建议;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推进面向公共服务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数字信息产业的发展;负责通信行业的协调和监督;协调通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推动信息资源和信息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协调推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
(十六)对外经济合作科。
参与拟订工业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工业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工业产品市场开拓、展示展销工作;负责与国际组织间的有关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工业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政策和措施;参与拟订扶持工业企业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引导和组织企业到境外投资创办企业。
(十七)市机械汽车产业办公室。
贯彻落实汽车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监测分析汽车产业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参与相关技改投资项目审核工作;承担市推进整车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市县域经济管理办公室。
拟订县域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域经济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县域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建议;指导推进县域经济新型工业化、产业化和城镇化工作;负责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工作;拟订培育产业集群的政策措施,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拟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负责企业生产许可初审及上报工作;拟订工业园区的政策措施,指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制订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监测、分析园区经济发展动态。
(十九)市医药食品产业办公室。
贯彻落实相关产业政策,负责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检查监督;拟订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指导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行业管理和国家委托我市药品储备管理工作;监测分析医药产业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食品开发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协调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中医药产业专项安排意见;参与相关技改投资项目审核工作。
(二十)人事科。
负责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拟订行业专业人才、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信息化宣传普及和计算机应用培训,软件人员考试,IT考试培训、考核、鉴定、管理、办证工作。
党委办公室 负责党委日常工作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委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