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地方性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监督检查房地产业、建筑业、公用事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房地产及建筑市场的行政诉讼,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公租房补贴、补助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制定全县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参与核定廉租房租金标准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指导价格,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各类房屋的行业管理。
(三)负责城市房屋综合开发资质的审查;负责城市房屋综合开发行业管理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查验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职责;负责房屋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四)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业管理;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工作;负责全县白蚁防治行业管理。
(五)负责全县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规范和指导镇村住房和建设管理工作,拟订镇村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农民工培训和农民工匠等镇村建设技术人才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镇公用事业管理。负责燃气的行业管理,依法对燃气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制定全县住房和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和成果推广应用,指导与管理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工作;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九)参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十)负责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指导行业体制改革。
(十一)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开展人民防空宣传和人民防空知识的普及教育。
(十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