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水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重要河流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拟订全县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提出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水利投资项目。
(四)指导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监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工作。按规定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按法律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
(十二)负责县本级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镇域水事纠纷。
(十三)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县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加强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调配。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河湖管理,全面推进河湖长制,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加强水利政策研究,加强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