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部门的一切生产经营收入、支出及其他收入、支出都必须通过财务结算,按规定列收、列支,严禁私设小金库。现金经管人员不允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得私自借支公款,不得保留帐外公款,不得签发空头现金支票,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将公款存放他处自行保管。违者按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处理。
2.收付现金时必须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真伪,如发现有涂改伪造的单据、发现明显不正常的业务应拒绝办理并扣留有关单据,及时向领导汇报。经过涂改的原始票据(含报销封面)均为无效凭证。
3.根据帐、款分管原则,现金经管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对无效合同、无合法凭证和无正规手续的经济事项,公司财务部门不得支出现金(包括支票、汇票)。
5.罚则。
以下行为属严重的资金管理违规行为,公司要予以重点查处追究责任和罚款:
1、未经董事长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授权期限擅自签订保函、担保合同文件、签署垫资意向的;擅自拆借挪用公司资金的;规避公司管理的。
2、项目部收取资金私自坐支,不遵守公司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的。
3、有关重要资金管理资料丢失或泄密,致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
4、将应存入公司资金转至它处的。
5、与关联单位串通、虚列、虚报支出骗取资金的。
6、未经公司批准,以物资或劳务抵债或互换的。
7、公司认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