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二)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三)承担城乡建设科学技术推广应用、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城乡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墙体材料革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城乡建设行业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地方性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墙体材料革新和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监管规范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装修装饰市场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装饰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负责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指导散装水泥推广。
(五)监管规范公用事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公用事业建设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纯加气站等公用行业的监管工作;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监管。
(六)监管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对市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市政工程建设企业的资质管理;参与市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的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指导村镇迁建和重建工作;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县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建设。
(八)负责城乡建设执法的监督监察;负责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复议和应诉;指导城乡建设普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案件;负责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九)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指导城乡建设行业工会工作。
(十一)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