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水务局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排涝服务队,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队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旱情的统计、指导抗旱救灾工作;负责全县国有抗旱机具的维护、管理、调度;推广抗旱新技术。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水利管理站,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拟订全县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工作;负责村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和农村节约用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雨水集蓄利用“三小”工程工作;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农田水利项目建设。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建设管理站,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评价;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六)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对受监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参与验收;参与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质量事故分析,仲裁受监工程的有关质量争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查和评审工作;负责掌握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情况;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运行安全生产工作。
(七)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站,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水土保持区划、规划;指导开展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坡改梯项目;拟定水土保持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承办权限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并定期公告;负责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划分、公告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培训、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水土保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八)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理站,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对全县水库大坝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审查、安排水利工程的岁修、整修、改造更新计划;组织开展节水灌溉试验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县现有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水价改革和水价计收工作;负责水利渔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乡供水、人畜饮水工作;负责全县微型水利工程改制工作。
(九)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电气化管理站,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和农村水电行业管理;贯彻执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村水电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程条文;负责拟订全县电气化建设管理有关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水能资源调查评价、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全县水利系统小水电及电气化统计工作;负责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与验收;负责农村水电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负责农村水电资产管理;负责农村水电发展研究;负责农村水电人员培训与科技服务。
(十)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政监察大队,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大队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水土资源、水域、河道;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依法征收水行政事业性规费;依法承办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具体工作;负责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河道、河口滩涂的行政管理;负责河道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审查、报批;组织河流、河滩、河堤河岸的整治与综合开发;审查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负责全县河道水环境治理规划和实施;负责对临时占用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监督管理。
(十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队长1名、副队长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组织开展全县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和工程概算工作;完成本局工作任务的同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可承接县内外勘测设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