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项目用地,由市国土管理部门统征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忻州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来投资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投资兴办非盈利性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按规定划拨供地。
第七条 新办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在保证土地取得成本的基础上,按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作为起始价挂牌,实行现状供地。土地出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其超出起始价部分,在企业办理用地手续时,市财政将留市部分全部补助企业,由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商业等用地参照工业用地的有关规定,采取市委、政府集体研究、“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八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利用市内关、停、破产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所涉及的原企业内部问题由市政府负责处理。
第九条 外来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按农业用地对待,其固定设施建筑和旅游接待设施按有关规定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