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省、忻州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能免收的一律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