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者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成立原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对接、考核、奖励等日常事务。从项目签约、核准、备案、申报、建设直至营运,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或由市政府指定部委局室)对项目在我市范围内的一切手续实行领办制、代办制、包办制,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实行一条龙服务;相关部门要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省、忻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布局,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筹划,建立原平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项目储备库,建设原平市招商引资网站。并直接负责全市未来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的前瞻性研究,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后,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论证、基础资料编制,积极对外招商推介。
第三十条 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强化监督,实行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追究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简化审批程序,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电力部门在确保电网安全和企业用电安全的前提下,用电配置实行“三不指定”,即不指定设计单位、不指定物资采购、不指定施工单位;住建部门在确定企业用地红线后,企业根据项目需求合同约定设计和建设,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审核把关,不得指定设计和建设单位;住建部门在受理企业开工建设手续时,除劳保统筹费、残疾人保障金以及工本费外,其他服务性收费免收或按最低限收取。
第三十二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办理原平市城镇居民户口。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原平市城镇居民户口。
第三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和其企业所聘外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财政、税务、工商、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