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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使用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进行采购的,视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适用本办法。 中央属、省属驻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二条 使用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进行采购的,视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适用本办法。

中央属、省属驻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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