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经济发展、科技发展、贸易和口岸管理的战略、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实施“科技兴区”战略,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科技发展战略、商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监测全区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建立工业企业服务机制。负责具体行业(新材料工业、石化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工作;指导具体行业质量和品牌工作。
(三)负责管理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指导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指导和组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
(四)配合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区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不包含城市管网)保护的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区节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指导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配合节能行政执法工作。
(六)统筹全区信息化工作。牵头负责电子政务管理及大数据工作。负责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工作。监测分析调控发布全区信息化经济运行态势,拟订信息化产业集群建设发展意见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区信息化产业布局和产业园区建设;开展信息化产品市场分析调研,拟订工贸结合政策,负责指导和组织信息化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协调推进信息消费工作,指导协调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工作。统筹推进全区信息产业工作。
(七)承担区政府东西扶贫协作、对口支援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我区有关经济部门和兄弟县区企业外引内联的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八)牵头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创新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建设全区创新体系,推动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全区科技创新能力。
(九)负责管理全区科学技术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的安排、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科技资金和项目的审议和审批,负责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确保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
(十)归口管理全区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论证与开发,研究制定全区科技体制改革、高新技术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
(十一)扶持和发展科技型企业。负责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辅导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协助本区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开发项目和资金等。
(十二)负责培育、建立和管理本区的科技开发创业园区,开展和组织协调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工作;归口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创新和应用推广;管理协调全区科技对外交流、合作,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港、澳、台、外的联系,发展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四)建立健全科技工作网络,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各街道科技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科学技术宣传普及工作和全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协同关部门做好各种科技培训和技术人才的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科技人才的政策和措施。
(十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全区商品进出口和加工贸易工作;负责服务贸易及进出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七)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工作,拟订全区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推进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负责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工作,组织重要商品调控和储备工作。
(十八)进一步加强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行业信用建设。
(十九)负责制定全区对外招商和投资促进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对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酒类流通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设施保护、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工业、商务、科技领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
(二十二)负责辖区会展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三)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职责分工。
1.与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为: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区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2.与区发改局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承担新建投资项目备案职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技改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职责。
3.与区政府办在信息化方面的职责分工。区政府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为区各套班子及其部门的信息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区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的日常监管维护;负责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开展政务数据挖掘分析应用;协助做好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初审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
4.与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海沧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海沧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海沧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2)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6.与区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建设局牵头负责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由区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区建设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港口码头等水工建筑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工业安装工程(含设备、工业管道、电气、仪表安装及防腐绝热)质量监督管理。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安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