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古蔺县救灾应急农建办承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职能划入县水务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对水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
(七)加强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城乡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全县城乡水务、水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按规定制订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负责全县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汛、抗旱、排涝、供水、节水等方面的论证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水文行业管理,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县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流域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监测水库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审查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全县城乡供水规划和城乡供水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县城乡供水行业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自备水源管理和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城乡供水管网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乡镇供水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流域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监督城乡采水、节约用水工作。
(七)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县重要流域、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初审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县管水务工程设施的管理和调度运行;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全县农村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农业水务工作,指导农村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务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实施技术监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水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水务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指导水务行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务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水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管理,承担水务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水产、渔政工作。拟订渔业资源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全县渔业生产,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以及渔药、渔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渔业环境监测,负责查处渔业污染事故,查处渔政案件,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渔政检查,负责渔船的安全监管,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四)负责全县水务系统职工队伍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