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的职责
1. 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市乡镇企业局)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和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信息化管理职责。
2. 划入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改革的管理职责。
3. 划入原市贸易与粮食局有关煤炭经营企业资质和煤炭运行秩序管理的职责。
4. 划入原市贸易与粮食局有关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 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有关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2. 将原市经济委员会管理的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3. 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有关成品油仓储加油站(点)规划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4. 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有关重要工业品自营进出口许可证审核工作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5. 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的指导散装水泥管理工作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6. 将原市经济委员会管理的有关企业上市工作的职能划归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7.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 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2. 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进军民结合,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3. 推进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综合协调和监管节能降耗工作。
4. 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