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吴忠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住房保障、人民防空、抗震减灾、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红寺堡区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有关公共建设项目申报、前期手续办理、招投标、施工过程监管及社会性项目的招投标备案,并落实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三)承担建筑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建设工程行政许可,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建设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监管。
(四)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依法对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供热、供气、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的审批,查处破坏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城区抗洪抢险工作。
(五)负责对占用人行道、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违法行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临时设施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整治城区流动摊点和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行为和城市“牛皮癣”现象;负责查处车辆带泥上路、不遮篷布撒扬渣土等破坏城区环境卫生及设施的行为。
(六)承担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及危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村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及重点镇的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各乡镇美丽乡村及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建档等全过程监督和管理;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八)负责城区规定范围内的街巷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城区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环卫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九)负责环境保护工作,拟定红寺堡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分并组织实施;负责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及环境监察工作;承担落实红寺堡区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管理、协调城区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负责城镇建筑节能、减排;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一)负责辖区内物业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辖区内物业企业的资质备案工作;依法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十二)负责对我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三)负责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核算、征收、管理工作。
(十四)拟定辖区人民防空事业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区人民防空指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应急人口疏散和各种保障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城乡抗震建设减灾工作;制定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防震减灾的技术规范、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抗震建设的指导监督;对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评价和抗震设防、震灾损失评估管理;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地震应急及震后重建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