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等处理工作;负责后勤服务工作。
02人事科:
承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关编制和劳资管理;承办对各旗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领导班子和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人事管理;指导旗市局的干部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干部培训。
03财务审计科:
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有关财务制度;依法承担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配合有关科室拟订国土资源收益分配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旗市局和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指导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04规划与科技科:
组织编制实施呼伦贝尔市境内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建设并实施管理;参与编制和审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的调查评价、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考核;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组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技术标准;参与全市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负责有关奖项的申报。
05地籍管理科:
贯彻落实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及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土地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监督指导全市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协调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工作;指导全市地籍工作。
06耕地保护科:
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有关政策落实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管理及验收工作;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承担对旗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开发事项的报批工作;负责被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审查和支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承办报市面上人民政府的农村牧区住宅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转用报批。
07土地利用管理科 :
承担呼伦贝尔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行为;负责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实施国家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负责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管理和建设用地置换的监督管理工作。
08资源储量与地质环境管理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实施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热、矿泉水、地质遗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开展地质灾害动态监测、调查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并管理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09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权限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建设,组织实施权限内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落实重点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业权流转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的管理;依法收缴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组织探矿权、采矿权的年度检查工作。
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点委托:负责自治区级采矿权矿区范围申请划定、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注销项目登记审批及采矿权抵押备案初审与转报工作;探矿权审批登记、延续、转让、变更、保留、注销项目登记审批初审与转报工作。代自治区收缴其权限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10测绘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行业行政管理,指导全市测绘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呼伦贝尔市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负责对全市测绘产品质量和测绘计量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测绘资质审查、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成果索取与保密、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测量标志保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发布等工作。
11执法监察科
组织对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执法监察及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法规;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案件,领导执法监察支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调研;负责法制的宣传教育;受理、接待、办理涉及国土资源方面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市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
12行政审批科
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其他科室不再承担审批职责。
13监察室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行政领导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受理对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抓好党政廉正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督促、协调驻在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完成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