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拟定全区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协助编制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规划。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监管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自治区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全区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改造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区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和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工作。
(十)负责水利行业执法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管理范围内的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规定权限内的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水利科技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