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起草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防震减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等方面的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建筑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和相关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报建、工程招投标、建设合同、工程造价和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质量监督;负责裁定工程质量争端,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四)负责全区住宅建设和房地产综合开发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年度住宅建设和房地产综合开发计划,指导协调房地产综合开发活动;负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经济适用房项目;负责协调城乡住宅建设和住宅小区管理。
(五)负责全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村镇公共设施建设、住房建设、村容镇貌建设和环境卫生的改善工作;负责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负责村镇房屋普查、产籍确认和集体土地产权证发证工作。
(六)贯彻执行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本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建设事业的重大技术引进工作。
(七)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城乡重大建设节能减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指导墙体材料改革及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建材产品使用的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拟订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发展重大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分析城乡建设和防震减灾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问题;负责城乡建设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负责全区防震减灾、地震监测预报、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合同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
(十)负责城市建设中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市政道桥、城市园林、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水资源、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路灯、人民防空等多部门综合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