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2、在和龙市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对和龙市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拟定和龙市城乡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和龙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镇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
4、开展和龙市的环境监测、统计、宣传教育、科技管理等项工作,掌握和龙市的环境质量状况、指导乡镇环境保护工作。
5、贯彻落实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批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三同时”管理。
6、监督管理并协调和龙市的环境污染防治、污染治理设施、限期治理项目、自然及农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产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和龙市环境保护产业的规划与协调工作。
7、负责局及直属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