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事业(包括工程建设、城市建设、乡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建设事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区规划内城市房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住宅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
3.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负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行业业务管理和监督。
4.负责本区规划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负责本规划区的房地产交易,租赁市场管理和房产中介机构,房产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负责审核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要件和审批发放《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面积计算管理;按照国家的测绘规范和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对全区的商品房面积进行管理,依法查处商品房面积计算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对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指导房屋所有人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定;负责对全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评定、认证。
5.监督管理辖区内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6.贯彻执行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组织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7.贯彻执行乡(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乡(镇)住房建设、质量管理、房屋改造等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城乡建设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改善的统筹协调工作。
8.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区内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市政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对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震后重建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全区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及行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上报工作。
10.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
11.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2.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