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组织拟订地区水行政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组织拟订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地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地区水资源公报;
三、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四、负责水能资源管理。负责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开发规划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五、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六、负责地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地区境内的水事纠纷。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七、组织、指导地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地区河流、湖库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八、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九、组织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审核地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十、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实施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工作,指导地区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