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市新型工业化、信息产业化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根据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制定市产业政策;制定市经济和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规划、重点行业规划;制定各产业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对稀土行业、烟草行业管理和盐业行业的监管工作。
(三)制定市工业经济运行调控方案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并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协调解决市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市各工业生产要素的供需平衡和保障工作。
(四)统筹推进市信息化工作。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互联互通及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对市信息服务业市场及电子信息产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市工业、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技术改造规划及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和引导技术改造投资方向和布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初审和备案工作。
(六)组织制定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及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制定高技术产业中涉及新能源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装备制造业的培育和发展,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运用创新。
(七)推进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负责对市各类经济成份企业生产运行的宏观指导和服务,负责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推进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的实施;制定促进市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及信用担保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八)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地委、行署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控制风险;引导、鼓励和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改革创新、优化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
(九)负责研究提出市域内企业上市发展规划,提出支持拟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建议,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培育、服务和推荐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地区有关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十)负责市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推广新能源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制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工业企业节能执法工作。
(十一)组织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章;拟订市电力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制定年度电力行业运行调控方案;协调推进市电源及电网工程项目建设;解决电力生产、运营和需求的重大问题;负责保障重点用电,指导电力调度运行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负责市电力生产统计分析、运行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和推进市电力需求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市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和培育,组织制订市生产服务业发展规划,推进市工业企业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做好公路、铁路重点企业物流发展的培育和指导;协调重点企业、重点物资及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结合市工业发展的需求提出市工业产品运输量预测;负责市重点工业产品、重要物资的公路和铁路运输协调服务工作;组织编制和推进市铁运物流和公路物流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引导和培育铁运物流和公路物流企业的发展;组织协调春运等重大假日的运输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市重点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布局规划;指导和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园区产业发展;负责市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