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和制订城市规划、测绘和城市规划设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组织编制、调整、修订、报批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规划;负责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规划和开发区规划。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用地计划的制定。
(四)负责组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方案的设计招标。
(五)负责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六)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负责全市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申请,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使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内容的有关手续,参与招标拍卖用地使用权价格的制订。
(八)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建设工程的报建;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建筑设计施工图(与规划有关的),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煤气、热力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城市景观环境规划管理(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城市灯饰化等的审批)。
(十一)负责各项建设项目的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二)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测绘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测绘发展规划;负责权限内测绘成果的审核、审批与管理,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的管理。
(十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十五)负责全区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开发利用和管理。
(十六)负责指导各乡镇规划和屯规划的编制;监督各乡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承办阿城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