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2、拟定全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
3、编制和实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的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承办权属纠纷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5、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耕地面积的增加;
6、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
7、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工作,指导全县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9、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和发证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备管理和地质资料汇总、备案及上报工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
10、组织、管理全县的测绘工作;
11、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
12、承办市国土局、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