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省技术改造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竞争立项方法,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及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预案;联合省经信委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负责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和项目评审。
省经信委负责项目组织管理,编制发展规划、年度绩效目标计划、申报指南(目录);负责项目组织与评审;提出并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预案;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先行原则。省经信委根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计划,据此作为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技术领先原则。按照新型工业化道路要求,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规模化,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三)突出重点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集中使用资金,向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加快重点产品培育发展,推动集中集约集聚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统筹发展原则。充分考虑地方资源禀赋,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改项目,推动少数民族和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围绕企业配套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专、精、特、新”的成长型企业。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支持企业清洁环保、文明安全的生产设施改造,积极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六)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运用技改资金的导向功能,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技术改造支持方向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支持意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专项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一)专项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较少的项目,鼓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补助额度依据项目投资额度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贷款数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以奖代补。对已经完成建设,并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用明显的技术改造项目,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以奖代补资金依据项目投资额度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申报
第七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年度绩效目标,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主要包括支持范围、扶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需在四川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四)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及其他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到位凭证;
(六)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第十条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至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央属、省属企业(单位)可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保证申报项目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严格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确保项目真实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 项目审核、资金核拨及管理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负责建立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分别由省经信委设立技术专家库、省财政厅设立财务专家库。项目评审专家统一从专家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建立评审专家选聘制度,坚持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并重的选聘原则;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对在项目评审中不负责任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已不具备相关项目评审所需资质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申报指南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的设计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部分重大项目,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联合组织实地核查。评审工作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使用因素法提出项目资金分配预案;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分配预案进行审核;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预案。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预案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金计划后,按预算管理要求,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以下方面:
(一)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支出(不含土地购置支出);
(二)与项目有关的办公场地、设备租赁费用支出;
(三)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审定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支出。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处理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项目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应审未审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报材料不实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一经查实,取消其次年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对涉及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经信委组织或委托市州经信委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规范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印发的原《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5]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