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厅、省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市(州)政府对《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州)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州)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省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州)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国家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市(州)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开垦费缴纳以及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的市(州)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省政府每年与市(州)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由省政府确定,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 各市(州)政府要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于每年5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若干市(州)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市(州)市级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市(州)通报,同时纳入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二条 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各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耕地开垦费缴纳以及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各市(州)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分片区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各市(州)市级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市(州)通报,纳入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五条 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耕地开垦费缴纳以及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等情况的有关市(州),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各市(州)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市(州)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考核部门对各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市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检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9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省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市(州)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和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占补平衡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等问题突出的市(州)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州)及相关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二十条 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省政府每年对市(州)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列为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省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