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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2022/07/16201 作者:佚名
导读: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区、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加强对特有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重点采种基地; (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区、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加强对特有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优树、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重点采种基地;

(二)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种质资源;

(三)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适时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采集证或者采伐许可证。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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