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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2022/07/1679 作者:佚名
导读:林木品种审定与引种管理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林木种子科研、教学、生产、推广、使用、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具体审定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由省林

林木品种审定与引种管理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林木种子科研、教学、生产、推广、使用、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具体审定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林木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选育者提出申请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鼓励依法开展林木引种工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良种,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进行引种,开展区域性试验。试验成功并经品种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后方能推广。

引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通过审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停止推广并公告。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

(一)未经同意引种的;

(二)同意引种,但未经审定、认定或者审定、认定未通过的;

(三)经审定或者认定通过,但不在适宜生态区域内的;

(四)认定的林木良种有效期满的;

(五)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推广的。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从省外调运林木种子,应当在调运后的30日内报种子使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转基因林木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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