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调阅、复制相关资料;
(二)在生产或者经营现场及造林地按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
(三)对检验结果证明有严重质量问题而尚未用于生产的林木种子,应当予以登记保存,依法处理。
林木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种子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开展种子生产、加工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实用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