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管发〔2009〕62号
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4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04〕33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管发〔2007〕10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及改制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原则,强化审计和资产评估,做好产权界定工作,严格不良资产的申报、核销、移交、处置行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二、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三)负责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归缴。
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拟改制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改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改制单位在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订改制或清理撤销的总体方案,并在完成改制单位职工分流及经济补偿方案的制订和报批、职工社会保障方案的制订和报批等工作基础上,拟订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改制单位从“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清产核资。
改制总体方案获批准后,改制单位在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好债权债务清理、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认真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改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改制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在改制单位内部公示。
为确保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改制单位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改制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日期间发生的损益,应由中介机构进行期后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相应调整净资产。
(三)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改制前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四)资产剥离及资产核销。
改制方案涉及无法转为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或核销不良资产的,改制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申请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或不良资产核销时,申请文件须由主管部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核销和剥离资产的相关原始资料。
(五)制订改制资产处置方案。
改制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拟订资产处置方案。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改制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历史沿革、工作职能或业务内容、人员构成、原经费供给情况等。
2. 改制单位改制后的单位类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类型)及资本(股本)构成情况。
3. 单位资产总额、负债、权益及财务状况。
4.债权、债务及坏帐损失的转移、处置意见。
5. 资产剥离情况。
6. 净资产按政策分割、转移的处置意见。
7.国有资产转让条件、转让方式等情况。
(六)改制资产处置方案报批。
1.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对改制单位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并附有关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对职工经济补偿的审核意见、对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审核意见、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一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改制后的单位凡设置国有股权的,必须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改制后的单位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
改制单位资产处置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办理。
四、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一)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全额划转到新的企业作为国家投入资本,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剥离、不分割。
(二)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且改制单位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需保留在新企业中的,应按规定将保留的国有资产折算成国有资本(国有股权),作为国家资本投入,并明确国有股权行使单位。
(三)改制单位改为国有独资企业以外形式企业的,按国家规定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其费用标准按改制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改制单位改为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其他形式,包括国有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整体出售、兼并等,改制单位需要出售国有资产的,原则上优先出售给改制后的企业、单位和内部职工。
(五)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部委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明文规定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集体股的改制单位,在扣除职工安置、保障费用、剥离资产后,可按具体文件规定计提职工集体股。其他改制单位不得仿照或参照办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部委及省人民政府规章对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入省级财政金库。
改制单位的提留经费,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标准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提取。
六、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确保职工利益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事业单位改制之机,以将国有资产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从中谋取私利。严禁藏匿、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严禁违反改制工作程序,损害职工利益。凡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损害职工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省属事业单位,指省委、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和省政协机关、省法院和省检察院机关、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各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八、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