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人数,一般可占常年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适当增大。
义务消防队是组建单位领导下的群众性自防自救组织。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六条 一个单位的义务消防队队员在三十人以下的,可成立小队,三十人至五十人的成立中队,两个中队以上的成立大队。义务消防队建立学习、训练制度。
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胜任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十八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女公民。
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应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城镇街道和农村群众自防和自救消防组织形式,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