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价格计价,此后不作调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3年发布的第16号准则《固定资产》提出了重估价的基本模式。
(1)重估的依据是现行市场价值,重估价由有资格专业人员进行。
(2)重估价的增值部分列为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一个单独的项目(假定为“重估价准备”),不确认收益;如果重估价低于账面净值,其差额首先冲减生估价准备,不足部分则作为当期损失。如果某一项固定资产以前估价净损失已作为费用,则以后的估价增值部分应作为收益处理,但不得超过以前估价的损失。
(3)固定资产重估价后,应当调整累计折旧。如果按照市价对建筑物进行重估,将其累计折旧和与其等额的固定资产原值冲销,再将重 增值部分加入固定资产原值。如果是根据物价指数重估固定资产,则应当对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均作调整,使调整拍的固定资产重估价等于其原值减累计折旧。
(4)折旧额应当根据生估后的价值计算。重估减值时,已经将损失计入当期损失,折旧额即以较低的固定资产重估价为基础。重估增值时,增值部分的折旧不得作为当期费用,而是直接作为利润。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年3月发布了根据SFAS第121号《长期资产减值和长期资产清理会计》,认为,当一项长期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非贴现、无利息费用)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就应确认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