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1992-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按规定税额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国税函发〔1992〕1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最近,冶金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1992〕冶经字第476号《关于进一步理顺铁矿石价格的通知》,通知决定自1992年8月1日起适当调整铁矿石统一出厂价格,铁精矿(含铁品位62%)由每吨115元调整为135元。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2号《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标准征收铁矿石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22号所附税额标准表及国家税务局批复各省的规定税额标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