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期间,即新中国成立到1986年以前,这一时期的土地管理工作内容少、事权较为单一,这主要是由当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决定的。
1.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初期)
2. 政务院正财习字15号文件,禁止土地买卖、出租和转让
3.发起农业合作化运动(土改完成)
4.实行人民公社化(1958年)
5.农民公社管理体制下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1962)
6.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
7.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1)
8.国务院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年2月)
9.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5月)
10.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买卖和租赁土地的通知》(1983年11月)
到1986年以前,国家尚无一部比较完备的土地管理法规,在城市里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地籍档案制度,土地权属不清,管理不到位,导致部门、单位和个人侵占国有土地及土地闲置浪费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此期间,土地管理法出台,并获得修订;与此同时,国家土地局成立。
1.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6月25日)
2. 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1986年8月1日)
3.全国人大修改土地管理法,确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88年4月)
在此期间,城乡土地管理事权大幅拓展,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体制形成后的土地管理内容的扩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科技等手段进行综合管理,使得全国土地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取得了重大成功。
①确立了土地管理基本国策,形成了耕地保护机制,耕地锐减的势头得到遏制
1.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强调保护好耕地(1986年3月)
2. 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确定为基本国策(1990年全国人大七届会议)
3.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在全国铺开(1992年)
4.国务院总理签发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4年8月18日)
十几年来,基本形成了耕地保护机制,其中包括:建立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等制度。
②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建立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历史性突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拉开使用制度改革序幕(1987年)
2.《土地管理法》修改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88年12月)
3.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
③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古今可以促进国企改革,同时也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耕地占用的重要途径。
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7月9日)
④基本建立起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土地管理基础业务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
1.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颁布了两部与土地相关的法律(1986年-1998年)
2.《土地承包法》确立并实行(2003年)
3.国务院制定颁布多个行政法规
4.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颁布多个部门规章
5.第一次土地详查工作完成
6.全国500个县、市建立了日常地籍管理制度
7.1500个城镇完成基准地价评估
8.初步建立起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体系
9.土地综合信息网络基本成型
等等。
⑤建立起一直锐意改革、积极探索、善打硬仗的队伍
⑥妥善的解决了土地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能衔接与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