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坏账准备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如: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流严重不足、严重自然灾害、3年以上的等)应收款项不能或收回可能性不大外,以下情况不得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A、当年发生的,
B、计划债务重组的,
C、与关联方发生的,
D、其它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
(2)、预付账款转来“其它应收款”的,可以提。
(3)、应收票据在未转入“应收账款”之前的,不能提。
如果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故意设立秘密准备,则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比如,企业上年度对某应收账款计提了100%的坏账准备,而在本年度该应收账款又全额收现,就属于设立秘密准备。
在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的情况下,除由原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提坏账准备改按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外,企业由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按账龄分析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或由账龄分析法改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均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如属滥用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款的金额转 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不应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而应等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应当指出,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并不意味着企业放弃了其追索权,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